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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组成
重婚罪是指拥有配偶并嫁给另一个人或与另一个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结婚的行为。
([一)对象要求
此犯罪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家庭制度,必须受到惩罚。
([二)客观要求
此犯罪客观地表现为犯罪者必须采取重婚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结婚,或者如果他知道其他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则构成重婚罪。
所谓配偶是指有妻子的男人和有丈夫的女人,夫妻之间的关系在没有法律程序终止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也就是说,配偶;如果关系已经解散,或者因为一名配偶死亡,则配偶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有配偶。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以欺诈手段获得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以及虽然登记程序尚未完成婚姻,但他们以夫妻关系生活婚姻。所谓与某人知道有配偶结婚的人是指即使他没有配偶但仍故意与他结婚但知道该另一方有配偶的人(包括婚姻登记或事实上的婚姻登记) 。这种行为是故意破坏他人的行为婚姻。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性承认,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在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才能确立事实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无婚姻登记的夫妻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首先,在1986年3月15日实施《 婚姻登记办法》之前,人们以配偶关系生活在一起而未登记婚姻,群众也认为这是配偶关系。一党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则可以确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起诉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则可以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
其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生效后,夫妻俩以丈夫的名义共同生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视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应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如何确定是否构成重婚罪,自民政部实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来,如果未进行婚姻登记,则以夫妻同居的名义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现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限,限制了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承认,因此颁布并实施了民政部的新婚姻注册管理条例。因此,在实施《登记管理条例》后,所有事实婚姻将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不会有“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上的婚姻只有在被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被视为婚姻关系,也可以说与其他婚姻关系重叠,从而构成重婚罪。如果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并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方的所谓“婚姻关系”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称为“重婚”的内容将不予讨论。
实际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然后与另一个人登记结婚,然后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一个有配偶的人也与另一个人进行了婚姻登记,一些重婚者欺骗了婚姻登记机构以获得结婚证书,而一些重婚者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在一起获得了结婚证书。
2、已注册与原配偶结婚,并且未与其他人注册,并以夫妻关系和重婚生活在一起。这是法律婚姻优先和事实上的婚姻的类型。
3、尚未与配偶和其他人结婚,但先后或同时与重婚同居,这是两个事实上的婚姻的重婚。
4、没有向原配偶登记,但确实生活在夫妻关系中,后来又与另一个人结婚并重婚。这是事实婚姻之后的合法婚姻类型。
5、没有配偶,但是知道另一方有配偶,并且已婚,或者与夫妻有同居关系。
([三)主要要求
此犯罪的主题是一般主题。一个人是指拥有配偶的人,在配偶期间,该配偶与另一个人建立了婚姻的关系;另一个是没有配偶的人,他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与他结婚。
([四)主观要求
此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其他人有配偶并与之结婚,或者知道其配偶有意与另一人结婚。如果配偶不知道另一方有其配偶并与其结婚或生活在夫妻关系中,则没有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而拥有配偶的一方即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有很多,有些就像新的一样,而不喜欢旧的。有些人贪婪地享乐;有些是由封建思想等引起的。但是动机并不影响对这一罪行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