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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应作为指导原则。毕竟,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必须受到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限制,隐私权也不例外。
最近,有两个案例引起了很多关注。一个是法院裁定丈夫披露妻子的“ 出轨”聊天记录不构成侵权,另一个是法院认为妻子录制丈夫的裸聊音频的证据无效。结果,一些网民认为法院具有“双重标准”,因为从这两个案件的比较来看,不同法院认为,丈夫公开其妻子的模糊聊天记录不算是对妻子的侵犯,而妻子录制丈夫含混不清的音频,侵犯了丈夫的隐私。
那么,夫妻之间的权利保护真的有一个“双重标准”吗?
实际上,在这两种情况下没有“双重标准”的情况。这是许多网友对案情的理解不充分造成的误解。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永久的和平等的,但是法院在不同情况下拥有不同的裁定。
对于第一个案件,法院裁定,丈夫披露妻子的模糊聊天记录并不构成侵权。实际上,它考虑到了夫妻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这样一来,配偶就有权了解另一方的生活。因此,丈夫或妻子有权知道其中一位配偶是否有婚外情行为。尽管妻子和他人之间的模糊聊天记录可以变为私人,并享有除婚姻之外的第三方的隐私权,但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并违反了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这也侵犯了配偶的同居权。
因此,法院裁定,丈夫公开其妻子的聊天记录并不构成侵权。这背后的想法实际上是:丈夫的知情权应首先得到保护。当然,这种知情权并非没有限制。毕竟,丈夫的过分行为也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尚未达到严重扩散的程度。如果丈夫的行为不好,有一定的传播范围,客观上造成了妻子的沮丧,影响了妻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则可以确定存在损害事实,则构成侵权。
对于第二种情况,它实际上涉及是否可以秘密拍摄和记录的“证据”作为证据的问题。一般而言,法院当事方提交的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关于秘密记录和拍照的“证据”的合法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全部合法或非法。
在这种情况下,仍需要考虑妻子录制丈夫的裸露聊天音频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于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形成或取得的证据。 ,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不得用作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秘密记录和拍照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它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对于非法证据调查公司电话 评论丨为什么“公共妻子出轨记录没有侵权,而丈夫秘密记录了裸体聊天音频侵权”?,不得确定该证据的效力。
在引起关注的两个案例的背后珠海出轨取证公司,它们实际上反映了如何协调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婚姻家族中的配偶身份完全相同出轨记录,并且双方的性格彼此独立,并且一方与另一方之间没有依赖关系。众所周知,婚姻是男女之间永远合法生活的法定夫妻。 婚姻一经缔结,便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人。
与此同时,基于配偶身份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出现,并以婚姻的结论和终止而告终。在夫妻关系中,作者认为,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应转移到彼此的知情权上。就隐私权和知情权而言,这实际上可以归类为权利冲突。当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应作为指导原则。毕竟,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必须受到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限制,隐私权也不例外。
作者朱世瑞(法律从业者)
编辑王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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